关于违纪学生处分的若干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年04月13日 19:23被阅览数: 次 来源:襄阳市护士学校学生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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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违纪学生处分的若干规定

第一条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,强化校风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,根据湖北省教委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条文,结全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学生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,可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。

第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,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,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以撤销其处分。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,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。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以犯错误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条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煽动和组织闹事,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,破坏安定团结的:

1、情节轻轻,经教育尚能悔过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2、情节严重,经教育仍不悔过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情节恶劣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处罚的:

1、被处以警告或罚款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、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拉帮结火,寻衅肇事,聚众斗殴,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;

1、组织、筹划或为首的,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
2、参与或提供凶器等工具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3、邀集校外人员参与的,加重处分;

4、包庇或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困难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5、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的,则由法律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七条 殴打他人致伤,除承担全部医疗费、营养费和其它费用外;

1、故意刁难,谩骂、殴打他人尚未致伤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殴打他人致伤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、殴打打他人致重伤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
4、持凶器伤害他人的一律开除学籍。

第八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产和利用实习之便盗用带教老师名义谋私利的:

1、数额在50元以下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2、数额在50-100元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3、数额在100-300元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4、数额在300-500元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5、数额在500元以上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,除赔偿损失外:

1、数额在50元以下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数额在50元以上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、情节严重,影响极坏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

第十条 有赌博行为或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赌具的、除没收赌资、赌具外;

1、首次参与赌博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屡次参与赌博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3、为赌博提供场所,赌具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
第十一条 有流氓行为的,生活作风败坏的:

1、调戏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
2、犯性关第错误的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十二条 偷看、传播、出租淫秽性音像制品和书刊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传播、复制、出租淫秽音像制品或书刊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1、拒绝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。

2、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;

3、有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。

第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1、在办公室、教室、实验室和寝室无理取闹、起哄,影响正常的工作、教学和生活秩序的。

2、在餐馆或其他场所酗酒、哄闹、扰乱公共秩序的;

3、因学习成绩、实习按排、毕业分配和纪律处分等原因,对教师和行政干部滋事的;

4、涂改、伪造证明、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。

第十五条 违反考勤纪律,一学期累计旷课达:

130学时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50学时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90学时的,经教育无效,令其退学。

第十六条 考试、考查作弊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态度恶劣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屡次作弊或盗窃试卷等行为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

第十七条 违反组织纪律私自留宿校外的,或擅自下河游泳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十八条 有谈恋爱行为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有其它违纪行为的,可参照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。

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或免予处分:

1、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;

2、受他人威胁或诱骗一时犯错的;

3、参与违纪行为能及时揭发、检举他人的;

4、有立功表现作出重大贡献的。
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或加重处分:

1、认错误态度不好的;

2、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;

3、对揭发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。

第二十一条 违反纪律受处分的,可同时给予下列处分:

1、受处分期间,不得评为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荣誉称号;

2、受处分的,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待遇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:

1、记过以下的处分,由学生科决定,报学校办公室备案;

2、留校察看的处分,由学生科提出意思,分管生学工作的校长批准,学校办公室下发执行;

3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生科提出意见,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审查,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,学校办公室下发执行,报市教委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在下达之前,应先将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意见。如本人不限,可在得到通各后三天内,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科或校长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十天内复审并作出决定。
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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